数字贸易是数字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,已成为国际贸易发展的新趋势和经济的新增长点。
日前,中央两办联合发布《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数字贸易改革创新发展的意见》(简称《意见》),从支持数字贸易细分领域和经营主体发展、推进数字贸易制度型开放、完善数字贸易治理体系、强化组织保障等四个方面提出18项具体举措。
锚定数字贸易的发展目标,《意见》提出,到2029年,可数字化交付的服务贸易规模稳中有增,占我国服务贸易总额的比重提高到45%以上;到2035年,可数字化交付的服务贸易规模占我国服务贸易总额的比重提高到50%以上。
商务部相关负责人日前就《意见》进行解读时指出,下一步,将加强数字贸易工作统筹协调和督促指导,形成数字贸易改革创新发展的工作合力,推动《意见》各项政策措施落地见效,促进数字贸易改革创新发展,为加快建设数字中国、贸易强国作出更大贡献。
8大原则推进改革创新发展
近年来,以数据为关键要素、数字服务为核心、数字订购与数字交付为主要特征的数字贸易,已成为国际贸易发展的新趋势和经济发展的新增长点。
商务部数据显示,2024年上半年,我国可数字化交付的服务进出口规模达1.42万亿元,增长3.7%,创历史新高;前三季度,我国跨境电商进出口1.88万亿元,同比增长11.5%,对贸易高质量发展的支撑作用不断增强。
中国的数字贸易快速发展,得益于我国对发展数字贸易的高度重视。党的二十大报告指出,推动货物贸易优化升级,创新服务贸易发展机制,发展数字贸易,加快建设贸易强国;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提出,积极应对贸易数字化、绿色化趋势,创新发展数字贸易。
商务部有关负责人表示,我国是数字经济和对外贸易大国,发展数字贸易具备较好的产业基础与广阔的市场空间,但仍存在经营主体竞争力不够强、开放程度不够高、治理体系不够完善等短板。
为充分发挥我国数字市场优势,通过加快发展数字贸易推动贸易高质量发展,巩固和提升在全球产业链、供应链、价值链中的地位,建设高水平开放型经济新体制,经全面分析全球数字贸易发展趋势和我国数字贸易发展现状,在深入地方和企业调研、充分听取专家学者等建议基础上,出台了本次《意见》。
据介绍,《意见》旨在进一步加强数字贸易系统谋划、政策创新和跨部门、跨领域、跨行业统筹协调,推动构建更高水平开放型经济新体制,为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促进数字贸易发展提供指导。
在总体要求方面,《意见》提出,要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,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,服务构建新发展格局,着力推动高质量发展,统筹国内国际两个大局,统筹发展和安全,促进实体经济和数字经济深度融合,促进数字贸易改革创新发展,为塑造对外贸易发展新动能新优势,加快建设数字中国、贸易强国作出更大贡献。
《意见》明确,按照创新为要、安全为基,扩大开放、合作共赢,深化改革、系统治理,试点先行、重点突破的原则,促进数字贸易改革创新发展,并提出两个阶段性的目标。
到2029年,可数字化交付的服务贸易规模稳中有增,占我国服务贸易总额的比重提高到45%以上;数字贸易基础设施布局进一步完善,适应数字贸易发展的体制机制基本建立,数字领域对外开放水平大幅提高,与国际高标准经贸规则对接全面加强。
到2035年,可数字化交付的服务贸易规模占我国服务贸易总额的比重提高到50%以上;有序、安全、高效的数字贸易治理体系全面建立,制度型开放水平全面提高。
推进数字领域内外贸一体化
为实现目标,《意见》从4个方面作出具体部署,主要包括3大重点任务。
在支持数字贸易细分领域和经营主体发展方面,包括积极发展数字产品贸易、持续优化数字服务贸易、大力发展数字技术贸易、推进数据订购贸易高质量发展、培育壮大数字贸易经营主体等5项具体任务,着力塑造我国数字贸易发展新动能新优势。
《意见》提出,鼓励电商平台、经营者、配套服务商等各类主体做大做强,加快打造品牌。推进跨境电商综合试验区建设,支持“跨境电商+产业带”发展,推进数字领域内外贸一体化。
同时,培育一批具有较强创新能力和影响力的数字贸易领军企业。积极培育外向度高、具有独特竞争优势的中小型数字贸易企业。构建大中小企业相互促进、协同发展的良好生态,打造具有国际竞争力的数字产业集群。支持数字平台企业有序发展,在引领发展、创造就业、国际竞争中发挥积极作用。
近年来,我国头部企业探索出算力驱动、用户生成、数据高效利用的新型数字服务形态,在国际市场显示出较强的市场竞争力。与此同时,数字技术与实体经济深度融合,催生新业态、新模式,为经济社会发展增加更多物质财富。
业内分析指出,《意见》释放出积极信号,支持数字贸易细分领域和经营主体巩固发挥优势、继续创新发展,发挥更多积极带动作用。
在推进数字贸易制度型开放方面,包括放宽数字领域市场准入、促进和规范数据跨境流动、打造数字贸易高水平开放平台等3项任务,着力扩大我国数字领域对外开放。
《意见》提出,完善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管理模式,推动电信、互联网、文化等领域有序扩大开放,鼓励外商扩大数字领域投资。同时,高标准建设数字服务出口平台载体,打造数字贸易集聚区。
在完善数字贸易治理体系方面,包括积极参与数字贸易国际规则制定、深化数字贸易国际合作、加快构建数字信任体系、加强数字领域安全治理等4项任务,着力提升我国数字贸易治理水平。
《意见》提出,推动建立数字领域国际合作机制,加强人工智能、大数据、跨境结算、移动支付等领域国际合作,深化数字基础设施互联互通。同时,推动数字证书、电子签名等国际互认,优化调整禁止、限制进出口技术目录等。
此外,在强化组织保障方面,《意见》明确,要推动形成数字贸易改革创新发展的工作合力。各地区可因地制宜制定数字贸易发展相关配套文件。
(转自:长江商报)